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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文章发布于:2021-08-30 19:11:15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一般来源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公司内部文件授权。


可能会发生法定代表人超出上述授权权限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是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那么其越权行为的效力如何?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是指法定代表人超越其法定权限行使权力的行为。

● 比如,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私自向第三方提供了担保,该行为便是典型的越权行为。

从《公司法》的视角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法人,无须特别授权委托即可直接从事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权力是绝对无限制的。

● 比如,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能由法定代表人自行实施。

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越权实施了该担保行为,那么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对公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该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呢?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因此,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所签合同的效力判断,首先应考量交易相对人的主观状况


1.当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时,合同有效

这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1)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除非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当然,如果公司因此而遭受损失,公司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1.当交易相对人为恶意时,合同效力与公司是否追认有关

(1)若交易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仍然与公司进行交易,则该交易行为必须取得公司的认可方为有效。


(2)若公司不予追认的,则该交易行为无效


因此,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之效力认定,归根结底是法律对公司股东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的认定。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一般有效,只有交易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越权公司对该交易不予认可,或者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才会无效

如何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



1.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在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作出明确限制,是防止其滥用权力的最主要方式。公司应当充分利用章程的自治权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


2.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规定

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范围,同时规定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各项法律责任。


3.通过公司的内部管理

在公司的内部管理方面,公司可以考虑采取分权治理模式

● 如,将财务控制权交由财务总监来负责,而财务总监对董事会直接汇报工作;

● 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越权从事某些活动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应做好合同起草、审核、管理等风控工作,建立合同签订审批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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