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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须知:保管人具有什么义务呢?

文章发布于:2021-08-30 19:10:20

货物在生产、流通过程中需要暂时存放,而企业自己又没有适合的仓储地,便会与仓储地签订仓储合同。


即仓储合同是仓储地(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人具有什么义务呢?

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具有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


其中,仓单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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