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债权如何转让才能合法?
文章发布于:2020-07-27 14:52:14
问题提出
执行期间,债权如何转让才能合法?
一、案情介绍
1、索引
《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迟广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执复8号。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栾焕舸、审判员傅光波、审判员张世海
2、案情概述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迟广惠。
原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复议申请人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682执异18之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
3、裁判结果
2017年1月17日,驳回烟台天斯鞋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二、法律分析
本案分析重点:执行中,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执行中发生债权转让的数不胜数。债权人转让债权是其法定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完全是自己的意志自由。但是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也是受法律限制的。
债权的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1、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债权;
2、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3、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必须达成受让的合意;
4、债权的转让需通知债务人。对于债权转让中需要通知债务人的理解中,一部分人认为通知应为有效的通知,如果不能有效通知,该规定的设置形同虚设,债权人可任意转让不受任何约束。
所谓有效通知大家意见不一,一些人认为是需经债务人的同意而非简单的告知,这样可以公平对待债务人,此时这里的债务人不是单纯的债务人,他既是债务人,也可以充当买受人。
另一部分认为通知债务人,只是告诉债务人在其履行法律义务时,需向现在的买受人 即可,无需再向债权人履行,债权债务关系通过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已经发生转移,债务人已经没有向原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基础关系。所以只需通知、告知即可。
对于通知的方式有多种,对于最理想的方式则是债权人当面告知债务人,但是这也是最不现实的。所以对于是否通知及通知是否能到达债务人的接受范围以及债务人是否已经知晓就成为债权人是否通知债务人的关键,即债权转让是否发生效力的关键。
债权转让,只要履行了通知债务人义务,债权转让即成立。通知的目的,是让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的事实,避免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后仍向原债权人履行。至于通知的形式,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
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这就是为何很多债权转让中债权人通过发布转让公告来证明已经通知债务人,尽到通知的义务,确保债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