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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老板不让走?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文章发布于:2022-05-17 15:59:46


咨询内容

李先生于2020年10月入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上个月李先生因为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人事表示现在招工难,不同意职工离职,并告知李先生要不支付因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提前离职的5000元的违约金,要不就等公司招到替岗人员再离职。


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如何合法办理离职手续?


答复

首先,该公司要求劳动者支付因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前离职的5000元的违约金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李先生的陈述,该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劳动合同未到期提前离职的违约金不属于上述2种情形之一,故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李先生的实际情况,李先生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离职,三十日后,不论公司批不批准,李先生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注意的是李先生应收集其已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离职的相关证据,如:邮寄辞职信的快递单、与公司相关负责人的短信、网络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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