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八种补贴个税风险汇总篇(一)
文章发布于:2021-10-09 09:22:22
企业除正常的工资薪金序列外,常常会向员工发放各种补贴、津贴、补助,然而这些东东到底要不要缴纳个税?多年来一直争议多多。本文尝试着结合税收法规和实务就常见的八种补贴和津贴进行分析。
一、列入工资薪金制度并同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实务中,同工资薪金一起按月发放的常见的补贴有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午餐补贴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一致,无论是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还是其他任何一种补贴补助,只要同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在工资薪金制度中做了规定,均应在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上按照工资薪金处理,自然在个税上也是按照工资薪金当月合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单独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
所谓单独发放,应具备三个特点:与工资发放时间上不同步;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无规定(可能单独在其他制度中规定);表现为实报实销或者按照不同级别和岗位确立标准。
1、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个税问题
这种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那么问题来了,目前全国各地情况各异,有些地方有标准,有些省份无标准。实务中,有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无标准的全额并入当月收入缴纳个税。
2、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发放形式与核算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是,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发放形式,有的是直接按照标准现金发放,有的是根据票据报销,很多企业直接将票据报销部分列入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用),这是不准确的,一经发现不仅面临不能扣除风险,还可能导致个税风险。标准的做法是无论现金发放还是票据报销,只要是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性质,均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当然在通讯费用这一块,如果是公司登记注册的电话号码,不需要视为补贴补助,直接计入相关费用即可。
3、各地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规定汇总(统计不全,仅供参考)
区域 | 文件 | 文件名称 |
天津 | 津地税所(2007)18号 | 关于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浙江 | 浙地税发(2008)118号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北京 | 2003 | 北京市《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上海 | 2003 | 上海市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
广东 | 粤税发〔1994〕159号 |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山东 | 鲁地税函[2005]33号 | 《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
辽宁 | 2003 | 辽宁省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
山西 | 晋地税[1999]27号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黑龙江 | 2006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
吉林 | 吉地税发[2007]69号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四川 | 2003 | 四川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
河南 | 豫国税发[2003]185号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海南 | 琼国税发(2003)188号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福建 | 闽地税政二〔1999〕38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安徽 | 皖地税[2004]347号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西藏 | 藏国税发〔2006〕83号 | 西藏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蒙古 | 内地税字[2007]355号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通讯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黑龙江 | 黑地税函[2006]11号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
陕西省 | 陕财税[2015]10号 |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三、住房补贴
如果是列入工资薪金制度,随工资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自然也计入工资薪金,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实务中有两种可能,一种是现金形式发放;另一种是以报销房租形式。
1、现金形式发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法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144号文件的规定,任何现金形式的住房补贴均应全额计入当期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除了外籍个人以外。
2、报销房租形式
报销房租形式中,企业如果取得的公司抬头的房租发票入账,可直接计入职工福利费,视同为员工宿舍,不需要按照上述144号文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医疗补贴
随着医疗保险的推广,企业直接发放医疗补贴越来越少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列举出了三种医疗补贴类型,分别是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医疗补贴均应并入当期工作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