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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35家法学核心期刊2020年度学术热点文章汇编

文章发布于:2021-09-14 15:54:13




八、《法学论坛》(6篇)

1.《民法典·继承编》:编纂争议与制度抉择《法学论坛》2020年第1期

内容提要:《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关乎《民法典》编纂的体系与质量,牵涉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理念传承与制度完善。若要编纂具有本国特色与本土情怀的《民法典·继承编》,则需关注继承民俗与继承习惯,回应继承需求与继承关切,借鉴域外继承立法的规范设计与制度走向。继承立法并非仅是单纯的制度架构与模式选择,而是融合了理念、传统、希冀、情怀的价值抉择与利益博弈。故《民法典·继承编》的编纂,应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即通过编纂定位,实现功用价值、追求内在价值;通过争议抉择,拓展法定继承顺序、调整直系姻亲的继承地位;通过制度补益,修正继承行为、更新继承习惯。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编》;编纂争议;制度抉择
2.民法典编纂视域下的大规模侵权定位《法学论坛》2020年第3期
内容提要:风险社会中泛滥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严重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沿用传统侵权类型的救济模式却抑或由于过错要件、因果关系要件的难以证明,抑或囿于致害者的责任财产不足,难以给予被侵权者妥帖而有效的保护。为了缓解大规模侵权类型在侵权责任体系中的规制缺位导致的救济困境,并于民法典中充分彰显人格权保护的理念,有必要在民法典编纂的进程中将大规模侵权纳入侵权责任体系,进行有别于传统侵权类型的规则设计。
关键词:大规模侵权;侵权责任;民法典;人格权
3.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与立法回应——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研究对象《法学论坛》2020年第3期
内容提要: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债务清偿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龃龉。对此,“数人侵权的侵权法进路”与“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均无法提供系统合理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渊源于既有立法规范混淆责任成立、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缺失相应的立法原则、认定规则以及清偿规则。着眼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在区分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锁定于责任承担的范围内,遵循弱者保护原则,将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区分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厘清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以侵权人个人财产承担。在立法技术上,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采兜底性条款形式,同时配套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关键词:侵权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承担;弱者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4.民法典应收账款质押规范的解释论《法学论坛》2020年第4期
内容提要:《民法典》在权利质立法上采保守和实用主义态度,没有放开权利质权的客体限制,继续以应收账款作为规范客体之一。《民法典》遗传了《物权法》在权利质方面的既有制度缺失,在对第三债务人的效力、质权人对出质应收账款的控制权等方面缺乏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只能以类推适用债权转让规则的方法解决个案审理问题。同时,《合同法》对一般债权转让缺乏有效的公示规则,实践中多有应收账款转让“借道”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公示”的情形,这个问题在《民法典》引入保理合同之后得到部分解决。将来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应当规定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在规范上的相互准用,这是解决相关制度缺失的有效进路。《民法典》虽然继续选择以登记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要件,但通知第三人在保全质权方面仍有重要意义。《民法典》规定的应收账款登记效力和实务中的效力之间存在矛盾,宜统一规定为登记对抗主义。
关键词:民法典;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规范准用
5.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抵押权新规则解读《法学论坛》2020年第4期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担保物权,规则复杂,其中以抵押权的规则为甚。物权编规定抵押权的规则,在《物权法》《担保法》对抵押权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十处重要修改,使抵押权的规则更合理、更科学。其中对第406条规定的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改变了《物权法》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则,确立了抵押权跟随抵押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基本规则;第416条新设立了动产抵押特别是浮动抵押中,流入浮动抵押财产如果设置了抵押的,享有超级优先权,可以优先于浮动抵押权而受到优先清偿。这些规定,使我国抵押权制度更加完善,显示了我国抵押权规则的进步性和科学性,在民事流转中将会更好地发挥担保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抵押权;新规则;解读
6.论民法典合同编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法学论坛》2020年第4期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的分则体系设计并未采纳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体系,也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保持了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但为避免债法总则功能的缺失,合同编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债法总则的功能。这一处理模式可以有效简化法律规则,有利于法律适用的便利,也有利于保护合同法总则的完整性,实现统摄债之规则的功能。但采纳此种模式,必须要明确合同编中究竟哪些规范可以应用到非因合同产生的债之关系,合同编中关于债的履行、合同的保全、合同的变更和移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等有关规则可以适用于非合同之债。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债法总则

九、《法学评论》(2篇)

1.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法学评论》2020年第1期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障交易的效率。打破合同僵局的要件包括: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虽然对打破合同僵局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的大胆创新,但其关于合同司法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且与打破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违约方解除;合同僵局;民法典合同编
2.论《民法典》内外合同责任之惩罚性赔偿《法学评论》2020年第5期
作者:张红(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有关惩罚性赔偿之规定纷繁复杂,呈扩大趋势,包括附加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通过引致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5条1款纳入合同责任中,其功能将由《民法典》第128条承载。惩罚性赔偿在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宣告无效等情形亦可适用。合同责任之惩罚性赔偿适用于提供商品和提供服务两类合同。合同责任之惩罚性赔偿的理解适用与体系建构,应借鉴《民法典》第1185、1207、1232条蕴含的惩罚性赔偿之一般性要件及其与特别法的分工、协调。《消法》第55条1款符合惩罚性赔偿经典理论,为一般性规定。如案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旅游法》上的1-3倍赔偿等特殊规定,但符合《消法》第55条第1款时,法官释明后,应考虑一般规则的适用,不宜直接驳回。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责任;惩罚性赔偿;提供商品合同;提供服务合同

十、《法学研究》(2篇)

1.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法学研究》2020年第3期
内容提要: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分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法律行为
2.民法典中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体系《法学研究》2020年第6期
作者:龙俊(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并优化营商环境,民法典对我国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相关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具体而言可分为六个环环相扣的步骤:消灭隐形担保、建立统一的人的编成主义的登记簿、构建统一的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扩张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范围、合并浮动抵押与一般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规则、引入超级优先权规则。这一改革对物权理论影响深远:证明了在物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稳态的、有意义的中间状态;修正了物权公示原则,应摒弃“全有或全无”式的表述,重新定义为“公示范围之所在,对抗效力之所及”;修正了物权客体特定原则,即物权的客体并不要求一开始就特定,只要执行时特定即可。
关键词:民法典;动产担保;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登记对抗

十一、《法学杂志》(8篇)

1.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法学杂志》2020年第1期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高楼抛物行为不但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需要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不清晰,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完善。
关键词:高楼抛物;加害人不明;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2.《民法典·继承编》的人文观照与制度保障《法学杂志》2020年第2期
作者: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编纂几易其稿,民众对其抱有较大寄望与期盼。寄望其展现人文观照情愫,尊重生存价值、维护自主能力、推进实质平等;期盼其完善制度保障体系,彰显继承意愿、提供救济机制、维护继承秩序。人文观照路径,在于完善继承制度与规范配置,回应社会分层现实,彰显继承宗旨,协调继承利益;制度保障路径,在于融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解决继承纠纷,回应社会需要。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编》;人文观照;制度保障
3.中国民法典所设不动产物权登记之我见《法学杂志》2020年第9期
内容提要:中国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登记赋予公信力,有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登记负有勤勉注意的义务,对于登记错误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公信力适用于交易领域,非交易领域应当采用实事求是原则。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若为交易债权的标的物则适用公信原则,若非为交易债权的标的物则不应适用公信原则,而采用实事求是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可取,但其不同于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相区分,不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承认。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证据效力,此种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一致,若不一致时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当然存在例外。
关键词:民法典;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权利正确性推定
4.论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法学杂志》2020年第9期
内容提要: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包括按份共有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和其他共有人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转让人在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合同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合理期限内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一经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在其他共有人与转让人之间成立以同等条件为内容的转让合同,其他共有人可以优先于第三人取得共有份额。在对共有份额进行拍卖的场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具有特殊性,难以适用《民法典》第305条和第306条的规定。
关键词: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形成权;物权法;民法典
5.《民法典》“绿色规则”的环境法透视《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在世界上首次规定“绿色原则”并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用近30个条文建立了“绿色规则”体系,回应生态环境问题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挑战,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加美好环境的向往。《民法典》在传统民事主体的“经济人”假设之上又涂抹上一层“生态理性”,为民法典确立了新的人性标准。《民法典》为民事活动确立了“绿色”规范,为直接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破坏活动提供了民法依据。对《民法典》绿色规则进行既尊重民法逻辑又体现生态规律的解释,使《民法典》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有效衔接是我们面临的新挑战。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规则体系;生态理性;生态保护功能
6.《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创新《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
作者:刘超(华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用七个条文规定了绿色制度,体系化贯彻落实《民法典》总则规定的绿色原则。相较于《民法典》颁布前的环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绿色制度在权利救济的范围、程度和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具体体现为:引入生态破坏责任以扩张权利救济范围;增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拓深权利救济程度;创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机制,为“绿色诉讼”确立请求权基础,通过规定衔接条款以拓展权利救济方式。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绿色制度;创新
7.《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制度解读:规范再造与理论新识《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
内容提要:《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制度具有直接保护环境私益和间接保障环境公益的双重功能。对于前者,《民法典》确立了由相邻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以及添附和地役权等构成的三位一体的绿色制度体系,为环境私益提供了多层次保护。对于后者,《民法典》通过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细化重申和用益物权行使的环保约束,为环境公益保障提供了正、反两方面激励。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制度;解读
8.《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解析《法学杂志》2020年第10期
作者: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有四个条文规定了环境保护相关规则,体现了民法绿色原则的要求。这些条文分别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绿色附随义务、旧物回收义务和绿色包装义务,与《合同法》相比都是新增的内容,其规范属性和效力、实现途径值得探讨。从性质上看,合同绿色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但须经解释方可具体化为当事人的行为规范,并在必要时经司法确认而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时应承担采取补救措施乃至赔偿损失等责任。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绿色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以具体的绿色义务约定实现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绿色条款;合同义务;法律适用

十二、《法制与社会发展》(8篇)

1.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法理思考与立法建议《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2期
作者: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立法思路是,高度重视亿万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和谐幸福的根本利益需求,高度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本质和人文关怀,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融会贯通,坚持大民法的理念,弘扬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法理思想,实现民法的立法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秉持的法理思想包括人权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性友善、人财共济、人伦正义、人本秩序、人文关怀,这些法理思想又体现在由核心法理、基本法理、具体法理和法律规范构成的严密的逻辑结构之中。在完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应当严格遵循其基本立法思路,在其基本法理思想的指导下,修改或增设若干一般规定或具体章节,唯有如此,才能精益求精,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它的美好期待。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理思想;完善建议
2.民法典时代的婚姻家庭立法的突破与局限《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
作者:李拥军(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当代的婚姻家庭立法在理念和技术上都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然而,《民法典》的出台只能说明,婚姻家庭法在形式上回归了民法体系,并不能说明,婚姻家庭法完全具有了私法的属性。《民法典》的贡献在于,其实现了婚姻家庭法从政治法到市民法的转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继承是有限的,其回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仍有待加强。法典化时代的婚姻家庭法仍然需要通过不断修正的方式来弥合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仍然需要借助司法解释和案例制度来弥补自身的局限,仍然需要借助习惯、伦理等社会规范来解决纠纷。当代婚姻家庭立法的步伐并不会因为法典化的到来而停止。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法;私法
3.《民法典》制度革新的三个维度:世界、中国和时代《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
内容提要:既有的民法典都或多或少体现了世界性、民族性和时代性,这“三性”可以作为评判民法典质量的标准之一。在世界维度,我国《民法典》吸纳了普适性的民法规则,强化了私权保障,拓展了私法自治,完善了交易规则,但规则供给和细密化程度尚不充分,私法自治的手段未尽多元。在中国维度,《民法典》回应了我国社会和经济领域的法律需求,护持了固有文化观念,提供了国家与社会沟通的紧密渠道,但对社会和文化变迁的制度回应尚欠周全。在时代维度,《民法典》彰显了后工业社会的特色,回应了信息科技和生态破坏的挑战,为特别法预留了法律空间,但《民法典》与特别法的畛域界分略有疏失。《民法典》为提升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能力、建构国和民的融洽关系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持,其有效践行尚需司法和学说协力。
关键词:《民法典》;法典化;私法自治;私权保障
4.论《民法典》中侵权责任规范的新发展《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
内容提要:民法中的侵权责任规范集中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中。侵权责任编继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但在体系构造、制度设置、规则整合上都有新的发展。在体系构造上,体现了体系定位的双重性和规范设置的合理性。在制度设置上,体现了诸多中国本土化特点,如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情形的两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特定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复合性等。在规则整合上,对原有规则既有非实质性改变,也有实质性改变。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规范;体系构造;制度设置;规则整合
5.《民法典》物权编的进步、局限与未来《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
内容提要:《民法典》物权编新增了如居住权、添附制度,也改进了如建筑物业主权利的相关保护以及某些担保制度。但物权编仍然没有规定先占、取得时效等重要制度,对原《物权法》中存在不足的占有等制度也几乎没有任何修善,对新增的添附、货物价款抵押的超级优先权等制度的规定尚显简陋,尤其是对土地经营权制度的规定仍需实践检验。随着数字时代的逐步到来,《民法典》物权编需要对关涉其中的数据等具体制度、数字思维与技术的融合等法律理念予以关注,并转变相应的法律思维,以应对新兴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添附;居住权;担保物权;土地制度;物权理念
6.第三种体例: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总则编《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4期
作者:朱庆育(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本为“小民法典”的《民法通则》经由《民法总则》化身为《民法典》总则编,这一现象何以发生?其间蕴含着何种体例信息?通过比较观察《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的结构与内容,并结合立法史,可以发现,虽然我国《民法典》采用总分则编制,亦声称使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技术,但无论是其技术操作,还是其体系理念,均与潘德克顿体系大相径庭,而是有着深刻的中国特色烙印。这一中国特色体现为,我国《民法典》系单行法的活页式汇聚,总则编规范以民事权利的列举为核心,此类规范并非分则编的公因式,而是活页本法典的活页环,其意义在于串起分则各编,并划定《民法典》的最大编数。
关键词:《民法典》总则编;公因式;权利类型列举;活页本法典;活页环总则
7.民法典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
作者:黄文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社会治理的大宪章。中国民法典作为21世纪世界最新的民法典,为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规则书、路线图、工具箱,是中国民权保障、民生改善、民业兴旺、民心和顺、民风文明的压舱石。民法典坚持权利法定位,创设新型民事权利体系,推进权利本位型社会治理;坚持私法自治理念,构建多元民事主体制度,推进社会治理社会化;坚持契约治理理想,完善共商共治共赢机制,推进社会治理契约化;坚持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交换正义、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推进社会治理公正化;坚持私法公法相贯通,推动政府施政理念变革,促进政府治理迈向良政善治;坚持法治德治相融合,弘扬真善美,贬抑假恶丑,促进民风社风向上向善。
关键词:民法典;社会治理;权利本位;公平正义;道德风险
8.民法典的中国故事和中国法理《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5期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民法典”称谓的民事法律。编纂民法典是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以求的梦想。而编纂一部真正姓“民”、属于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历经70多年探索和实践,终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得以实现。中国民法典是人类法律制度文明史上的伟大创造,是党领导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之程序法理的生动呈现,是以人民为中心之根本法理和以权利为本位之核心要义的制度表达,必然在科学有效的实施中展现出更强大的生命力。民法典的中国故事还在续写,民法典的中国法理隽久恒长。
关键词:民法典;中国故事;中国法理;权利本位;程序法理;制度文明

十三、《清华法学》(7篇)

1.印度编纂民法典的宪法目标为何未能实现《清华法学》2020年第1期
作者:李来孺(云南财经大学)
内容提要:印度是普通法系国家里法律成文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在英印政府的基础上,印度在民商事主要领域都进行了立法。在建立世俗化国家的美好愿景之下,印度寄望于统一民法典以实现国家统一与社会现代化,并因此成就了《印度宪法》指导性原则中的第44条。然而,促使印度制定民法典的各项动因恰恰成为了制约印度民法法典化的重要原因。在当今之印度,民法典的工作已经远远超越了法律议题,而在更大程度上成为了政治问题。虽然印度国内对制定民法典呼声从未中断,法律的世俗化的困境、地区民族主义的盛行,以及高度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和父权制的社会基因无不致使民法典与印度现实渐行渐远。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世俗化;宪法第44条;属人(宗教)法
2.《民法典》与法官自由裁量的规范《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一部法典生效后,立法论的工作就要转向解释论。应当从解释论上尽可能使法典妥当地加以适用。与全国人大的立法活动相对,广义的法官自由裁量,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也包括法官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民法典》一方面试图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留下大量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就有规则被滥用的可能。《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大量的司法解释,法官也会进行不计其数的自由裁量。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防止规则被滥用,是后法典时代的重要工作。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严守法律的授权范围及程序;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谨慎保守,依照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则进行个案处理。
关键词:自由裁量;《民法典》;司法解释;九民会纪要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制度的成果与司法操作《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我国亲属法律制度进行了重要修改,具有十大亮点:一是规定了亲属的基本制度,二是强调家庭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和家庭文明建设,三是确认亲属法律行为,四是确认身份权及身份权体系,五是规定共同亲权原则,六是规定家事代理权,七是规范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八是规定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规则,九是规定离婚冷静期,十是确立身份权请求权为身份权保护方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这些立法进展,使我国的亲属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些都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具有重要价值。婚姻家庭编完善我国亲属法律规则取得进展的原因是,立法关注民生,婚姻法回归民法,完善亲属法律制度,追求亲属关系稳定。在司法操作层面,应当统一法律适用的指导思想,对具体的规则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补充,保障婚姻家庭编规定的亲属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正确实施,保护好亲属关系当事人的身份权。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身份权;完善;检视;司法操作
4.法学实证主义:《民法典》物权编丛议《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内容提要:物权制度蕴藏着层次复杂的法技术资源和法政策资源,是法学实证主义道路实践的绝佳场域。遵循这一道路将使立法论研究所得视界融合于未来法典解释运行之中,各制度难题中交织的体系技术性因素、一般法政策因素和政治性法政策因素将以此而各得其所。应将具体条文放入移植母本和本土资源中梳理其异同,对大传统和小传统的纷繁方案了然于胸;在法政策和法体系上打开视界,预估其衍生效应,评价其优劣得失;在法律构造和意思自治的角力之间审慎权衡,凸显原本在惯性中被忽略的视角和问题。最终,某些始料未及的创新会自然地涌现,某些非合目的性的“创新”将被刈除,而复归于守成。
关键词:法学实证主义;《民法典》物权编;法政策学;法体系论
5.当理想照进现实:从立法论迈向解释论《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除去民法学界既往力主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观点所阐发的各种理由和意义,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体系化和科学化方面的价值也同样不容忽略。在将来的民法施行当中,既要处理好民法人格权规范与宪法(基本权利)、行政法等公法之间,以及与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等临近部门法之间的外部关系,也要认真对待其与民法典各个分编之间的内部关系。作为一部权利法,人格权编体现了权利法定主义与开放的权利体系的有机统一,其创立的人格权请求权类型不仅奠定了独立成编的教义学基础,更以其新型的绝对权保护方式独树一帜。人格权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动的权利,未来应当更加注重并积极构建更为科学完备的法解释体系,以此更好地辅助立法运行。
关键词:人格权编;民法体系化;人格权请求权;解释论
6.数据泄露损害问题研究《清华法学》2020年第4期
内容提要:社会生活的“数据化”正在不断增进人类福祉,但如影随形的数据泄露也导致了新的挑战,其中包括数据泄露新型损害认定与救济问题。对此,首先应考虑从宽解释损害概念以及精神损害的程度要求,从而将未来侵害风险等新型损害纳入其间。其次,作为新型数据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无论是基于创设危险源理论还是诚信原则,数据平台均应负担以合理谨慎为内核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不仅如此,还应在数据泄露损害归责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数据平台对其是否适当履行应尽之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进行证明。当然,在过失责任框架之下,数据平台只承担补充责任且可向网络偷盗者等直接侵权人追偿。此外,可设立受害者赔偿基金,当数据损害不可归责于数据平台且又无法追索直接侵权人时向受害人提供救济。
关键词:数据泄露;新型损害;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责任形态;民法典
7.民法家庭概念论《清华法学》2020年第5期
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法中家庭概念的界定存在着诸如户籍、亲属关系、亲属关系+共同生活、亲属关系+共同生活+户籍等标准,围绕这些标准确立的家庭概念及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具体法律规则,在法秩序的外在体系中彼此冲突,影响法的权威性。对此,应以《民法典》强调的科学性、体系性为解释依据,在厘清导致家庭概念界定标准不一的事实与规范基础上,以《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规定的限定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作为家庭概念的一般标准;同时理性认识家庭功能的多样性特征,在不违反一般标准遵循的一般法律思想的前提下,承认其他法律规则如《民法典》第330条、第1050条等可以基于特别立法目的而另外规定家庭概念的界定标准,以支持家庭担负的其他社会功能的实现。由此在抽象概念和以此为基石构造起来的法律规则中显现法秩序内外在体系上的融贯性,缓和法律规则的确定性与开放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关键词:家庭概念;户籍;亲属关系;共同生活;民法典


十四、《现代法学》(8篇)

1.浮动抵押逸出担保物权体系的理论证成《现代法学》2020年第1期
作者:侯国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关键词:浮动抵押;担保物权;民法典体系;优先权
2.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与违约责任《现代法学》2020年第2期
内容提要:民法典中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规定,应吸收司法实践中的合理经验,对本质不同的有偿委托合同予以区别对待。存在特别信赖关系,且未社会化的有偿委托合同与无偿委托合同一样,其中存在真正的任意解除权;双方当事人不需要任何理由即可随时解除合同,只有在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解除时间不当时,才须承担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在适用委托合同任意解除规定终止代理商合同时,有的人民法院补充“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期待”的要件,将该规定作为“有理由的随时解除权”的规范依据,此系超越法律的续造;代理商合同本应作为独立的典型合同,其中不存在真正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基于重大理由即时终止。不动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的委托人系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业主,其任意解除权的行使须符合法定程序和书面通知的要求。以尽力完成特定工作为标的的委托合同,应类推适用承揽合同任意解除的规定。伴有债权让与的委托回收债权合同属于或类似于保理合同,并无真正任意解除权。所谓“委托也为受托人的利益”,一般是指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授予代理权或让与债权后,代理人对代理权有利益或受让人对债权有利益,在有因说下应排除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关键词:民法典;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有理由的随时解除权;违约责任
3.民法免责事由与刑法出罪事由的互动关系研究《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
内容提要:面对无法停止的犯罪化趋势,刑法中法定的出罪事由相对供应不足。基于法秩序统一性的立场,出罪事由具有开放性特征。《民法典》的通过与实施,为刑法出罪事由的发展提供了契机。通过民法与刑法的对话,可以发现,一方面,民法和刑法整体的规范指引方向是一致的,刑法可以从被害人同意、自甘风险、自救行为、赔偿和解等民法中更加丰富的免责事由发现能够适用于刑法的出罪事由,从而充实刑法的出罪资源。另一方面,规制目的的差异以及刑事政策的作用,民法中的免责事由和刑法中出罪事由的判断并不完全等同。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在防卫限度的判断上存在着差异,形式上可能导致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却被民法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的矛盾,但此种矛盾是二者基于不同规制目的形成的,并没有也不会从实质上消解法秩序统一性。
关键词:民法典;免责事由;出罪事由;正当防卫
4.民法典时代环境权的解释路径——兼论绿色原则的民分开能《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黄锡生(重庆大学法学院、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环境权民法表达的实质是以“权利”话语构造环境利益的民法保护模式,希冀借助“救济型”治理模式所衍生的“私人执法”填补“惩罚型”公权管制的结构性缺陷。民法典没有采纳“设权式”的路径增纳环境权条款,但基于民法典具有滋生权利的开放式构造,仍需在解释论层面进一步释明环境权在民法典中的生成路径和存在样态。环境利益的公共性品格从根本上排斥了将其直接权利化的可能,个体环境利益诉求无法独立于既定利益类型和序列,而仅能通过“赋能式”的扩张解释路径对法典内民事权利进行绿化解释进而获得适用空间。此外,伴随民法典治理效能的增扩及绿色原则的确立,环境公共利益的民法保护意味着已实现了环境权民法表达的初衷。
关键词:环境权;民法典;绿色原则;环境公共利益
5.民法典编纂对侵害名誉类犯罪的教义学启示《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张梓弦(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24条对于名誉之定义及第1025条在特定领域的免责事由之规制为刑法教义学提供了相当程度的指引性。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重新审视我国侵害名誉权类犯罪实为必要。一方面,民法典的思考模式直接决定了名誉的内涵应局限于外部的名誉,且我国刑法诽谤罪中的“捏造”和“虚假事实”应理解为表里关系,解释论层面的核心也应着眼于“捏造”而非“虚假事实”。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民法中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之变迁亦可对我国侵害名誉类犯罪的体系性思考有所裨益。亦即,侮辱罪和诽谤罪虽共享同一个外部的名誉概念,但在此外部的名誉概念之下,应认识到名誉具有规范性和隐私性的一面,进而导致两罪的处罚范围不尽相同
关键词:民法典;外部的名誉;捏造事实;隐私权
6.物业服务合同: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现代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编将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实现了从无名合同到典型合同的蜕变,对保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即业主的权利、平衡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物业服务合同由无名合同蜕变为典型合同的价值,一是加强业主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保护;二是规范物业服务人作为受托人的地位和权利保障;三是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适当对业主倾斜。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侵权责任编对高空抛物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双方的义务与责任,也是物业服务合同的重要内容。作为典型合同的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比较完善,包括合同的主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的责任,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新旧交替中的权利保障,更好地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键词: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无名合同;典型合同;蜕变
7.缺省规则与法律背后的合约《现代法学》2020年第5期
内容提要:功能不同、形态各异的法律制度拥有相同的底层结构,合约就是法律的底层结构;发现并还原法律背后的合约,有助于深化我们对法律的理解。法律制度中的强行法,其强制性低于通常的想象,其数量也少于通常的想象。多数强行法的本来面目属于广谱的默认规则,默认规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了主流。立法原则上应追求广谱,无需追求整齐划一,为少数当事人保留一个缺口,允许他们另行约定或额外证明,可以提高法律回应社会的能力。
关键词:缺省规则;强行法;合约;民法典;权利冲突
8.正确适用民法典应处理好三种关系《现代法学》2020年第6期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正确实施民法典首先需要明确界定民法典的基础性地位,准确处理好民法典与公法、单行法、司法解释的关系。公法应与民法典有机衔接,由于公法规范不能与民法典冲突,因此,对于公法中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则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与单行法相比,民法典在适用上、价值上、解释上等都处于基础性的地位,单行法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则予以完善。在民法典颁布后,应当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司法解释应当针对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解释,而不宜创设过多的全新规则。
关键词:民法典;法律实施;公法;单行法;司法解释

十五、《政法论坛》(2篇)

1.后《民法典》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优化《政法论坛》2020年第5期

内容提要:《民法典》的成功编纂统一了我国民事实体性规范,废止了载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一系列民事单行法,消除了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结构、内容的完善产生了积极影响。从立法技术层面,对后《民法典》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修法时机以及整合、优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关注的若干制度问题应进行对策研究。

关键词:后民法典时代;国际私法优化;修法时机;对策研究

2.中国法上侵权请求权基础的规范体系《政法论坛》2020年第6期

作者:吴香香(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之后必然迎来解释论的时代,以请求权基础为线索的规范梳理,为规范解读提供了新的视角,而侵权责任编最能体现请求权基础的救济属性。《民法典》中侵权请求权基础规范体系的解释性重述,以侵权请求权基础的甄别为前提,以各类侵权请求权基础的检视程式为框架。侵权责任编区分消极防御性的绝对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分阶的架构下,过错侵权、过错推定、不问过错、公平责任、数人侵权等类型撑起侵权请求权基础的规范序列。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请求权基础;规范体系


十六、《政治与法律》(7篇)

1.我国民法典视野下的数字内容瑕疵担保责任——基于欧盟背景下德国法的比较法考察《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期
作者:吴桂德(柏林洪堡大学)
内容提要:数字内容交易目前在全球数字化背景下蓬勃发展,其中,有关数字内容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备受关注;立法上欧盟在新出台的《有关提供数字内容和服务的合同交易指令》中有三个条款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德国也将此规定完全予以转化适用。基于现有欧盟背景下德国法有关数字内容瑕疵担保责任的比较分析,可知其不但能准确认定数字内容交易中的瑕疵形态与有效提供救济,而且有助于消费者保护。根据我国现有一般物之瑕疵担保规定并结合我国民法典编纂以及域外法经验,在解释论上,通过相关类案的比较分析,我国就此有借鉴适用的必要性;在立法论上,今后在我国《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过程中,可先在《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中原则性地规定有关数字内容瑕疵担保责任,再另行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单行法,从而有助于数字时代的我国消费者保护与数字经济发展。
关键词:数字内容;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德国法;欧盟法
2.宪法与民法典关系的四个理论问题《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5期
内容提要:从宪法角度和法律三元分类角度看,民法典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比表述为“自然人”更合适。各国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基本民事主体不能复制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就性质而言,民事主体内部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权利,应避免使用“权力”之类术语来定义其内部组织或描述其功能。在数字化时代,民法典应着力保障在数字化背景下备受威胁的个人隐私权,促进民事主体实质性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但不宜承担公分开能。
关键词:宪法;民法典;基本民事主体;自然人;公民
3.论我国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8期
内容提要:由于对个人信息权益的性质存在争议,我国《民法典》没有使用“个人信息权”的表述。从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来看,可以明确的是,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是作为民事权益的人格权益,而非公法上的权利。自然人就其个人信息享有的人格利益和经济利益都可以通过作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予以涵盖并保护,无需再确认作为财产权的个人信息权益。在我国法上,自然人就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民事权益是一项新型人格权益,其与隐私权在权利性质、许可使用、侵害行为以及处理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对于作为隐私的私密信息首先适用隐私权的保护规则,法律对隐私权没有规定的,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自然人;个人信息;人格权益;隐私权
4.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情形清单与评估清单——以“抖音案”为例《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
内容提要:在我国法上,结合《民法典》规范解释与“抖音案”判决思路,比较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法律适用应采“双清单模型”即先满足“开放情形清单”再满足“开放评估清单”,两者皆满足方构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开放情形清单”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036条,其次适用第999条,再按第1023条转致适用第1020条,其中遵循“维护公共利益与私权益”目的标准的非穷尽列举。“开放评估清单”应先考虑“抖音案”中司法创制的“三方面说”,再适用《民法典》第1035条的“三原则说”。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抗辩而非权利,因此“抖音案”存在程序瑕疵。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并不排除商业使用,应在“三方面说”的方面二中增设“转换性因素”。互联网平台商业使用的创新转换性越高,构成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大。
关键词: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民法典;情形清单;评估清单
5.自动驾驶交通事故责任的民法教义学解释进路《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1期
内容提要:自动驾驶技术具有的智能性、安全性、风险性特征导致其交通侵权行为主体不明、责任边界模糊等困局。在民法教义学维度,其关键问题不只是在于如何应对责任真空,更为重要的是提供合理的解释理由与衡量多方利益。基于自动驾驶系统的弱人工智能属性,民法应将其“工具化”。在可允许风险论视角下,生产者不应承担智能系统风险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由自动驾驶的汽车保有人承担该责任时,应当区分高度自动驾驶与一般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可参照适用高度危险责任,一般自动驾驶区分情形适用现行法。
关键词:自动驾驶;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工智能;产品责任
6.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搁浅与重启——以我国《民法典》颁行为契机《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2期
内容提要: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新创立的制度,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该制度。此种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适用时被搁置,存在制度内在原因与外在条件的不利因素。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前办理预告登记现实需求不大。预告登记要求双方合意客观上缩减了买受人预告登记的机会。网签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功能重叠,抵消了对预告登记制度的需求。司法裁判不承认预抵押登记具有优先受偿权效力使预抵押登记失去价值与意义。创新制度在实践中被搁浅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借鉴时的拼接与适用时法理观念的冲突造成争议与同案不同判。破解预告登记制度的障碍在于对预抵押登记性质与效力的重新认识。应明确预抵押登记的本登记性质与预抵押登记的抵押效力,让制度回归其设计的本原。重启预告登记制度应扩大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登记机关对凡需要经过登记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协议均可纳入预告登记的范围,我国《民法典》新设立的居住权协议亦可包括在内;实行网签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并轨,以预告登记替代备案登记。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法;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搁浅;预抵押登记;效力
7.我国《民法典》保证合同新规则释评及适用要旨《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12期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保证合同是我国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前民法典时代的规则,其有诸多体现立法理念的进步与完善之处。一方面,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一律认定为六个月、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自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消灭之日起算等更符合法理的新规则得以确立。另一方面,保证人能够援引的债务人抗辩权也被扩充至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抵销权或者撤销权。除此之外,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并存债务加入制度完善了第三人的责任体系,也使得保证与并存债务加入的区分显得至关重要,存疑时宜推定为一般保证。
关键词:民法典;保证方式;债务加入;保证期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保证人追偿权;抗辩权

十七、《中国法学》(8篇)


1.民法典分编的编纂《中国法学》2020年第3期
作者:张鸣起(中国法学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内容提要: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民法典的成功出台建立在深厚的经济基础、法治基础、社会共识和政治支撑保障基础之上。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的指引下,作为民法典立法分“两步走”的第二步,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系统地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经验,回应新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对产权保护、公平交易、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和继承、侵权救济等制度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与民法总则编一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关键词:民法典编纂;民法典分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内容提要: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保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本文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揭示合同编的重大发展和创新:纵向与原合同法相比,横向与国外合同法律制度相比。文章归纳总结了合同编在体例结构、价值理念、时代特征、鼓励交易和完善重大制度五个方面的重大发展和创新。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自愿原则;多元价值;促进交易
3.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内容提要:婚姻法完成回归民法典之路,婚姻家庭编成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价值上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及团体价值,进一步强化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婚姻家庭编在体例上纳入了收养法,完成了婚姻家庭编内部体系的完整统一;在一般规定中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原则,增加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概括性规定;在具体制度中修改禁止结婚条件,完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增加日常家事代理、婚内析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登记离婚冷静期、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性规定,取消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前提,修改和完善了收养条件等社会上有需求有呼声、司法实践中有判例有解释的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可撤销婚姻;夫妻共同债务;登记离婚冷静期;亲子关系;确认收养
4.物权编对四种他物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内容提要:农地“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虽有被解释为物权或债权的空间,但将其定性和定位在物权利多弊少,且不宜仅从存续期限的长短、登记与否等角度来作判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同价应当落到实处,既要避免本为商业目的利用集体土地却实施征收的措施,以防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收益减少;又应封堵“绕道”宅基地使用权的渠道而后转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池”的暗度陈仓。居住权制度在相关人之间可以满足住房困难者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应成为投资性建设者用其达到合作各方共赢的法律手段,故应允许较为宽松地解释和适用居住权制度。变僵硬地禁止流押条款为弹性地对待流押条款,把流押条款交由各个相应的制度及规则去处理;变由抵押权人独享抵押物转让与否的决定权为充分尊重抵押物所有权人的意愿,设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涤除权甚至提存的制度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是明智之举。重整抵押权与质权的顺位关系的规则,合并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增设超级优先权,都是可圈可点的。
关键词:民法典物权编;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抵押权
5.侵权责任编:在承继中完善和创新《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内容提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承继了《侵权责任法》部分条文,也有不少修改,增加了较多新条文并删除一些条文,在立法结构和体系上有所调整。侵权责任编的主要创新在于: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规范,夯实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更精准保护和救济民事权益与保障行为自由;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绿色原则”,规定更为严格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制度;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吸收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成果,完善了侵权责任的若干具体制度和规范。正确理解和实施侵权责任编,要把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统一到新的法律规定上来,要充分发挥体系解释等法学方法的积极作用,清理旧的司法解释、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颁布相关指导案例。侵权责任编将接受法治实践的检验并不断完善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自甘风险;自助;网络侵权责任;生态破坏责任
6.我国继承制度的完善与规则适用《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内容提要:民法典在《继承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继承编,对继承规则经过补充、修改,完善了我国继承制度。其主要进展包括:修改了遗产范围的规定,补充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和宽宥制度,新增了遗嘱信托,确认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效力,补充了转继承规则,废除了公证遗嘱优先原则,确立了遗嘱时间在后效力优先原则,补充遗产管理人制度等。其特点是:突出继承制度的私法属性,彰显对民事主体私有财产的保护;突出时代特点,在继承领域回应科技进步的要求;突出私法自治,尊重被继承人对其身后财产处置的自由意志;突出完善继承制度,补充修改继承规则。在法律适用中,应当明确完善继承制度的指导思想,对新规则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对新老继承规则统一理解和适用,区分强制性规定和示范性规定的适用方法,适当适用类推规则和补充法源,调整好继承法律关系,保护好继承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法典继承编;继承规则;遗嘱;遗产管理人
7.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亮点与创新《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是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创新。人格权编秉持以人格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构建了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充分展现了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也顺应了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从人格权编的规定来看,其兼顾人格权的消极防御与积极利用功能,突出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优先保护。为适应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的需要,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禁令、更正权、删除权等人格权的特殊保护方式,注重预防和制止人格权侵权行为,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编还有效平衡了人格权保护与其他价值的关系,积极发挥动态系统论在归责中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编;人格尊严;禁令制度
8.论民法典后司法解释之命运《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作者:黄忠(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创新型国家建设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生效后司法上面临如何看待既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及未来是否应制定新司法解释的疑问。从司法解释的综合特性与民法典的编纂定位来讲,尚不能以《民法典》第1260条来一概否定既有司法解释的效力。民法典生效后既有司法解释的效力需区分程序性规定与实体性规定、解释性规定与创设性规定,并对照民法典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作个别判断,且民法典未明确否定的司法解释规定原则上仍应继续有效。民法典后新司法解释的制定空间由立法供给与司法需求间的缺口决定。民法典既未垄断法源,亦未提供完备的裁判规范,故仍有解释空间。相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对统一法律适用更为主动、系统,更合乎国情,且契合民法法源的多元化要求。除“批复”类司法解释可被指导性案例取代外,其他形式的司法解释仍是切实实施好民法典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民法典;司法解释;民法法源;指导性案例

十八、《中国刑事法杂志》(1篇)

1.民法典绿色原则对刑法环境犯罪认定的影响《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6期
作者: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基地暨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绿色原则进入《民法典》之后,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和刑民一体化思维,其对刑法环境犯罪的认定将带来重要影响:环境犯罪保护法益的确立如何从刑法思维转向刑民一体化思维,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追究如何与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之间协调化,环境犯罪的处理如何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作用,以确保《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刑法环境犯罪的认定与处罚必须充分考虑作为前置法的民法绿色原则的影响和作用,并及时调整环境犯罪认定中的法益思维、责任转向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等问题,才能推动刑民一体化背景下环境犯罪理论与实践的深入发展。刑法环境犯罪的理论与实务如何因应《民法典》绿色原则提出的新挑战,将是今后环境犯罪研究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法典;绿色原则;环境犯罪法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十九、《中外法学》(7篇)


1.分合之间:民法典中的合同任意解除权《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法典》中存在两种不同的任意解除权,即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和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虽然其背后的利益关系相同,但其制度目的和规范构成存在明显区别。对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民法典》新增加了统合性的规范,有助于对涉及这类解除权的具体规范予以融贯的解释。服务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在《民法典》中隐而不彰,只有规范表述不完全相同的具体规范而无统合规范,但通过对具体规范的修改,《民法典》提供了有无对价、解除主体、赔偿范围、规范性质等工具,运用这些工具有助于将具体规范予以统合,构建出服务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一般性规范和类型化解释方案。因此,《民法典》对任意解除权提供了“外部区分而内部统合”的规范萌芽。
关键词:任意解除权;继续性合同;服务合同;民法典
2.我国民法典对类法典化立法的规则创新《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的诞生,标志着我国民法发展历史中类法典化阶段的结束,法典化阶段的开始。《民法典》的规则体系是在我国类法典化的松散民法的基础上进行编纂和创新完成的,改变了类法典化松散民法的规则冲突、规则不足和规则错误的状况,实现了民法规则的体系化、完善化。《民法典》规则的创新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补充欠缺的传统规则进行的规则创新,二是因应时代进步挑战进行的规则创新,三是纠正以往规定的错误规则进行的创新,四是补充和完善原有规则的立法不足和缺陷进行的创新。《民法典》对民法规则的创新,使我国《民法典》规则处在时代发展的前沿,反映了新时代对民法规则的需求。对于《民法典》尚存在的不足,应当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及时进行司法解释,适时进行修订,使《民法典》在我国社会生活和维护民事主体民事权益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民法典;法典化;类法典化;规则;创新
3.民法典人格权编几个重要理论问题评析《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使得其逻辑体系更为周延与严谨,使得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增添了新的体系结构类型,是我国《民法典》对世界范围内民法法典化进程的重大贡献。独立成编的体系顺应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历史趋势,为具体的民事活动提供了更为周全的行为规则,为法院审理人格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裁判规则。人格权具有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双重属性,但更主要地是一种民事权利。人格权必须由《民法典》进行规范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定权利。人格权与主体资格是不同的概念。侵权责任法不能替代人格权法,侵权法无法对人格权的内容、效力、行使、保护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专享的权利,法人不应当享有人格权,但在《民法典》已经明确作出法人人格权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应当理解法人人格权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营利法人的商业利益与财产权益。荣誉权的客体不属于人格利益的范畴,进而荣誉权不可能是人格权,将来修订《民法典》时应当将其删除。《民法典》人格权编仍存在不足与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私权;主体资格;法典体系
4.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张卫平(天津大学)
内容提要:《民法典》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予以再次协调和对接。一方面《民法典》在整合以往实体法规范的基础上,又有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新制度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规范在程序制度上予以协调和对接;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需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再一次系统地完善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和对接。其协调和对接在基本思路上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其一,民事诉讼法如何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民法典》的原则、精神,保证与《民法典》具有同样的精神;其二,在具体制度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及时调整不一致的程序制度;其三,通过民事诉讼法对《民法典》予以“后期”处理,消除遗漏缺失之处。在具体的制度协调和对接方面,以诉的制度(主体与客体)、禁令制度、证据制度、执行制度为例,阐述协调和对接的处置方法或思路。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禁令与行为保全
5.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保障《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法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私法自治的理念,有助于有效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以此为根基的从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转变,反映出私法自治原则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私权,有助于构建基本的市场经济秩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民法典》所确立的绝大多数制度,包括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侵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都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关联,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具体体现。正确解释和适用《民法典》,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是未来民法理论与实务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民法典;国家治理体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功能
6.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
内容提要:为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规定。我国法上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对自然人享有的作为人格权益的个人信息权益的限制。我国《民法典》从三个层面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规范。在总则编层面上的抽象性规范就是对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以及不得滥用权利等原则和免责事由的规定;在人格权编一般性规定的层面,是第998条明确的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以及第999条对人格权合理使用的规定;而直接针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的侵害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可以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主要分为三类,即维护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合理处理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关键词:民法典;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处理;免责事由
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难点问题探讨——兼析《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344-360条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得参照适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了弥补部分集体土地所有者主体资格和专业能力的不足,土地所有者可以委托入市实施主体代为入市,但应对受托主体和适用范围作适当限制。集体决议是入市主体设权行为的前提,应明确决议主体、程序和事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包括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拨用和抵押,出租虽属入市方式,但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应符合规划上的法定要求,但不受“存量”限制,亦不禁止“住宅”用途;设权前土地所有者须先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倡导入市前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典;土地管理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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