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又变了!8月1日起,这是最新最全税率表和进项抵扣方式!
文章发布于:2022-08-04 21:32:59
增值税,又变了!国家新宣布: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另外,2022年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及抵扣攻略也给你准备好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先看重点:
1、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通知:全面延续执行!
2、详解增值税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
3、最新!最全!增值税抵扣攻略!
4、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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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又变了!
国家宣布:全面延续执行!
2022年7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深入落实餐饮、零售等困难行业扶持政策,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确保应享尽享,帮扶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支撑消费。
由此意味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在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后,还将继续延续执行。
1、什么是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指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的比例,抵减应纳税额。
项目 | 加计抵减10%政策 | 加计抵减15%政策 |
适用对象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①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② |
执行期限 |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
执行期限延长 |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
计算公式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注①: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②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须满足什么条件?
(1)加计抵减10%政策适用条件
享受主体 | 项目 |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销售额比重计算区间 |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
政策适用条件 |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 ||
政策适用时间 |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 |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 | |
计算公式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
(2)加计抵减15%政策适用条件
享受主体 | 项目 |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销售额比重计算区间 |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 |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 |
政策适用条件 |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 ||
政策适用时间 | 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 |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 | |
计算公式 |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
小提示: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加计抵减额怎么计算?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特别注意: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4)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5)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应纳税额的抵扣如何处理?
类型 |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 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 抵减应纳税额至0 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1.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2.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5、会计处理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加计抵减的金额)
1.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年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的小型微利企业,若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能导致企业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而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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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不一样
会计千万不要弄错了!
有会计总是将加计抵减和加计扣除搞混,我们给大家做了一个对比图,供大家参考:
项目 | 加计抵减政策 | 加计扣除政策 |
适用范围 |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加计抵减15%政策,仅适用于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 | 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 |
加计标的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当期领用农产品的金额 |
抵减/扣除标的 | 应纳税额 | 进项税额 |
加计比例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 | 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当期领用农产品金额的1% |
适用期间 | 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① | 未规定期限 |
其他 |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 无 |
注①:2022年7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全面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加计抵减适用期间将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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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业务 | 备注栏填写规定 | 政策依据 |
建筑服务 |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一节第一条 |
销售不动产 |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二节第一条 |
出租不动产 |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
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发票 |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三节第三条第一款 |
货物运输服务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第三条第(三)项 |
预付卡业务 |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四)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节第六条 |
差额征税 | 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文件附件)第三章第八节第一条 |
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三条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代办退税 |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 |
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登记证书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登记软件产品的个别模块或子系统时,应在开具发票备注栏中注明相应的登记证书软件产品名称。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应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软件产品名称在开票中需要缩写的,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全称,在货物品名栏目使用缩写。但一种软件产品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固定的缩写。 2、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3、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具发票时,可在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未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的纳税人,不能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可在发票清单中注明。 | (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3点 |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