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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买的保险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文章发布于:2021-09-05 10:20:10

随着人们理财意识及财富规划需求的增加,保险作为一种理财或财富管理工具已经被普遍运用生活中。特别是近几年一些理财型、分红型的保险,因为购买金额相对较高,离婚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单,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呢?


案情简介:

案号:(2021)川01民终6607号

裁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陈某(男)与贾某(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贾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3份保险,其中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11月20日终止;以儿子陈某某为被保险人购买了3份保险,其中一份保险合同于2018年6月6日终止,已申请退保;以陈某为被保险人购买了2份保险,两份保险均在2019年9月终止。现陈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包括上述保险财产在内的婚后财产。


裁判观点节选:

被保险人为孩子的两份保险合同,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子女的赠与,故该案中不予处理。陈某某系本案的案外人,上诉人陈某主张分割陈某某名下两份保单的保单利益没有事实依据,故对其提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保险人为贾某的两份保险合同,虽系人身保险,因该两份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故而具有财产属性,且该保险系贾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保,保险费亦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故应认定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


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已经退保的四份保险合同均具有现金价值,但上诉人陈某仍未举证证实在离婚时该现金价值尚存在且有待分割,因而,对其提出应分割上述四份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评述:

1. 夫妻购买的保险可以在离婚时分割吗?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是否可以分割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考虑保险类型(健康险、意外险、寿险等)、保费来源、保单架构、购买时间等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根据该规定,如果离婚时,投保人同意退保的,直接分割现金价值;如果投保人不同意退保的需按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另一方。即分割保单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保单购买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4、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


另外,根据《八民会纪要》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方作为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上述保险在离婚时除非双方有特别约定否则不能分割。


2. 哪种类型的保险可以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我们常见的年金型、分红型保险,在离婚时可对获得的保险金进行分割,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如何处置?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定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在离婚时不再分割。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一方在双方感情恶化即将发生离婚诉讼时,为了规避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为子女购买高额保险的情况这种情形下,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可能会认定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形,从而要求一方补偿购买保险的费用。所以,为子女购买保险,子女的权益一般不会因夫妻离婚而被分割,但是若以购买保险的方式规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则存在法律风险。


【补充案例】

案号:(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708号

裁判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观点节选:被告认为,原告在分居期间未经被告同意前提下擅自花用20万余元为双方所生之女购置保险,原告的该行为应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分割该部分保险费用。原告朱某某在原、被告夫妻关系恶化并分居期间未与被告汪甲协商前提下擅自花用较大数额之钱款为双方所生之子购置人寿保险,原告的该行为实属欠妥,现被告据此要求分割该部分钱款之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原告是否与案外人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解除保险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相关权利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处理。


而在上述补充案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为女儿购置保险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请求分割购置保险的钱款,法院支持了分割该钱款之请求。但法院不会直接判决解除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合同,因为保险合同是否解除不但涉及到子女的权益,也涉及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已经超越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如当事人协商不成的通常需要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单,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分割,需要结合购买的保险类型、保费来源、保单架构、购买时间等因素进行分析。在特定情况下,保单涉及的财产利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会被分割。因此建议夫妻双方在购买保险时,应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保险类型,并且合理安排保单架构。

法条链接

一、《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

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或者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依据以生存到一定年龄为给付条件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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