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销云 个销云 个销云

【财税新政】国家又出一个免税新政策!增值税也变了!

文章发布于:2020-05-05 11:05:15


刚刚!税务总局发布有关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新公告!增值税政策也变了!速看速查!


新能源车辆的购置税,国家再出免税政策!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Z权、玩忽职守、徇私舞B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4月16日



为了刺激消费,国家对于二手车经销的有关增值税政策也变了!


两部门发文明确,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昨日发布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文件规定,为促进汽车消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15个问题理清二手车交易涉税问题

一、什么是二手车?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二、什么是二手车交易市场?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三、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哪些?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四、二手车经营行为包括哪些内容?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包括下列内容: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五、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应如何开具发票和交税?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规定,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举个例子:甲公司是一家从事二手车代理销售业务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甲公司的经营模式分两种:


第一种:收购二手车时不办理过户登记,销售时该二手车直接从卖方过户到买方,由卖方向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甲公司不预付货款,按买方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与卖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甲公司不属于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需要注意的是,满足代销条件时甲公司虽不缴纳销售车辆的增值税,但对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需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二种: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17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六、什么是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直接交易如何开票?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所有人(除其他个人)按照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现行规定,即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方凭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和相关资料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是其他个人销售二手车,凭相关资料直接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销售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七、《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及联次是什么样的?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编码规则是什么样的?发票的车价合计栏是否包含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车辆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哪几联由开票方留存,哪一联由购车方记帐,哪一联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的时限是多长?


image.png


二手车统一销售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


分类编码一共12位,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三、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八、二手车发票从何时起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九、《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谁开具?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要交增值税吗?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从事二手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


(一)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或二手车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向购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直接交易、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以及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按国家规定设立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十、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二手车不交税。


十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要交增值税吗?


要交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一般计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3年8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2013年8月1日起取得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并且按规定已抵扣过进项税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发票如何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凡按规定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三、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哪些信息?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十四、二手车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持哪些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车辆转移登记手续应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十五、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的原则是什么?


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原则,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政策依据: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


3.《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3号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


(以上为二手车直接相关文件)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附:增值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微信扫码

分享文章素材

建立自己的品牌素材库

立即体验

相关文章

更多文章

相关文章

拼命加载中...
已经到底了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联系您

我要合作

申请免费试用

您的称呼:

公司:

您的手机:

验证码:

期望合模式:

详细需求:

立即体验